2.
執行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97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另據前案(111司執
3.
記載,無道路可通行;296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上有一磚造石棉瓦屋,另據前案(111司執
4.
記載,無道路可通行。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其占有基地之權源、使用依據及租賃契約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29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林業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限制。
10.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債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