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道路用地(約自福樂街64 號至5號中間)。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實際占 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 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 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 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 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