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未查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據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有:稍有漏水痕跡、壁癌、油漆脫落等影響交易價格情事。
8.
本件標的456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與688建號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拍定人 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 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 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 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