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未臨路,遠觀為地勢起伏之雜木林或果園。惟因土地為樹木所覆蓋,其有無廢棄物、掩埋物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參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六、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無效。
7.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額以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