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應買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巫婆景觀露營區附近遙指),現為雜林,惟因土地甚大,地政指界容有誤差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另依鑑定報告指出該土地無道路可通,到達困難,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僅應買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並因係應買應有部分,亦查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
本件應買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於決標前當場提出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應買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標的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