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第4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供債務人及其家屬 堆放雜物。為一老舊磚造建物,屋頂為鐵皮搭建。第3260地號為山坡雜林地,上無建物,鄰近 復興區卡拉道路。
3.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 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 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 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 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3260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投標人應具備原 住民身分,並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9.
本件所拍賣之41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 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 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第41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