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據地政人員指界,本標別標的現況為:部 分為門牌號碼復興區成福路471號建物基地,其餘部分為雜樹林。
8.
本標別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 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 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併此說明。
9.
本標別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