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土地於民國97年5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部分為巷道用地,部分有共有人之古厝平房建物。據假扣押債權人 代理人在場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嗣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 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部分為巷道用地,部分有共有人之古厝平房建物。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就土地履勘、建物查封時, 經入內檢視,屋內堆放許多第三人林○和之雜物。據第三人林○和在場稱,房屋為伊居住使 用,債務人為共有人,並未居住在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除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 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 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 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 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