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勘測時陳稱本標172及173地號土地即為本標建物坐落之基地, 建物頂樓有增建,並置有太陽能板三面,房間內有壁癌,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尤進添之妻 陳稱標的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標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另本標拍賣之上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