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5-144地號無路可 達,依空照圖所示現場為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債權人於113年12月27日具狀陳報:15-144地號無人開發整理。以上之情係 據債權人陳報,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6.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 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