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空地。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現 況為巷道,土地為畸零地。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2.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複丈費800元、登記費2 元、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
3.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8年西港農地重劃區土地,無 欠繳工程費及差額地價。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 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 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