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8月6日查封時,編號1─2建物均為債務人自住使用,二建物間原本打通,現已用木板封住,債務人稱於地下一層有一機械式停車位(編號75號)。據大樓財委顏00在場稱,有停車位的人皆有一張車位使用證明,且管委會亦有車位使用人清冊,惟債務人稱,其並無車位使用證明。
3.
債權人陳報,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
5.
2建物面積相同,惟現況隔成編號2建物格局較大,編號1建物格局較小,原本的隔牆位置為何,現況無從判斷。
6.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停車位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僅建物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11.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公司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