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3慎21733

基隆市七堵區友蚋段七分寮小段156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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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3/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3/26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41.5
保證金:
168.3
總坪數:
1,040.6
坪單價:
0.8萬/坪
持分地坪:
1,040.6 坪
總現值:
688 萬
拍後增值:
-153.5 萬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基隆市 七堵區 友蚋段七分寮小段 156地號,面積 3,335 m2,持分 1/2,408 萬
2.
基隆市 七堵區 友蚋段七分寮小段 157地號,面積 466 m2,持分 1/2,68 萬
3.
基隆市 七堵區 友蚋段七分寮小段 158地號,面積 3,079 m2,持分 1/2,365.5 萬
拍賣紀錄 (1)
1拍,2025/2/26,總底價 990萬,保證金 198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7)
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6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二路139-1號 建物左側之雜木林地,上開建物部分佔用坐落於156地號土地上。157地號位於 上開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有部分為道路用地。158地號位於上開 建物東方約30公尺處,現為池塘及部分道路占用,其上無經濟作物及建物。又 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 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 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另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 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 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 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 意。另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 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另本件前於93年3月29日假 扣押查封時,據筆錄記載15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158地號土地上有二水埤, 故本件標的部分現況是否為道路用地或有水利用地,及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 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7.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 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 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民法第460條之
8.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9.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蘇○○之第一順 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480萬元,拍定後塗銷。
10.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 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 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4.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 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15.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均為山坡地保 育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 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 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 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 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 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 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
土地增值 (3)
1.
基隆市 七堵區 友蚋段七分寮小段 156地號
3,335 m2 × (1/2) × 2,000 元 - 408 萬元
= -74.5萬元
2.
基隆市 七堵區 友蚋段七分寮小段 157地號
466 m2 × (1/2) × 2,000 元 - 68 萬元
= -21.4萬元
3.
基隆市 七堵區 友蚋段七分寮小段 158地號
3,079 m2 × (1/2) × 2,000 元 - 365.5 萬元
= -57.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3/19
1拍 不點交
3,462.1 坪 / 3,733 萬
2025/3/19
1拍 點交
2,256 坪 / 2,388 萬
2025/3/19
1拍 不點交
1,354 坪 / 1,342 萬
2025/4/8
3拍 不點交
158.8 坪 / 167.8 萬
2025/4/8
3拍 不點交
148.1 坪 / 178.1 萬
2025/4/8
3拍 不點交
21.7 坪 / 7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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