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1月14日查封時,土地部分為稻田、空地、雜草地及一無門牌建物占 用,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 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 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 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 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 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