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1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雜林,以 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 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 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 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據前案拍賣時函查本件土地係屬 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具優先承買權,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4.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