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水泥空地及道路,另 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溪洲路253巷16弄32號」房屋疑有越界占用,但需經過 實際測量始可確定有無占用及占用之面積,惟在場之房屋住戶表示其亦為拍賣 土地之共有人,其確定房屋未占用拍賣之土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3.
拍賣土地之部分可能遭鄰地建物越界占用,惟實際占用位置及面積因未經 測量無法確定,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