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水泥空地及道路,另 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溪洲路253巷16弄32號」房屋疑有越界占用,但需經過 實際測量始可確定有無占用及占用之面積,惟在場之房屋住戶表示其亦為拍賣 土地之共有人,其確定房屋未占用拍賣之土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拍賣土地之部分可能遭鄰地建物越界占用,惟實際占用位置及面積因未經 測量無法確定,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