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 明。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經詢管委會人員表示:本件拍賣建物登記資料人為第三人陳○美、不清 楚其與債務人之關係、不清楚建物有無人居住及管理費繳納情形,警衛則表示此建物配有停車 位(編號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
5.
優先承買權: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 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
7.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