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 明。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經詢管委會人員表示:本件拍賣建物登記資料人為第三人陳○美、不清 楚其與債務人之關係、不清楚建物有無人居住及管理費繳納情形,警衛則表示此建物配有停車 位(編號
3.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另是否確有 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有關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