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該屋外面均由鐵皮包覆,另於測量時債務人之母親將建物鑰匙交予債權 人並稱已搬離該址,入內測量觀察該屋僅餘部分水泥磚造牆垣,屋頂及部分牆壁均為鐵皮造, 屋內疑有電器、家具等,現場凌亂顯無人居住。另據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調查報告該屋為倉 庫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 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 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又增建有部分占用鄰地705地號,該占用之 鄰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3.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