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假扣押債權人之代理人詢問隔 壁鄰居後該鄰居表示196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本院復於114年9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 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960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居住使用,債務人有時會回來。另依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741號拍賣公告所載據債務人母親稱1960建號建物有一停車位,惟1960 建號建物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是否屬獎勵停車位等相關實際 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 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如假扣押代理人陳報屬實,拍定 後1960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 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 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