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263地號土地為成功路192巷90弄巷道,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