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199-13地號土地為929建號及暫編1351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至現 場查封,據債務人在場稱:929建號及暫編1351建號建物係由其等居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 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929建號及暫編1351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 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 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請應買人注意。
3.
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 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 人注意。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商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 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