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依外觀所見,建物有增建部分(即附表編號2暫編建號 5311號建物)。而依地政機關測量成果圖顯示,建物前、後方及第三層均為增建,且有越界占 用鄰地(占用面積及占用土地地號詳附表編號2備考欄)。又經函詢全體共有人及現場調查後, 查得附表所示建物現為共有人鄭汶煌及其家人居住使用。鄭汶煌並稱拍賣之建物已有57年屋 齡,有漏水且發黴味道重。另據鄭汶煌稱,本件甲、乙標建物僅前方庭院未區隔,其餘部分並 不相通。前述不動產現況仍請拍定人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 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6.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8.
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占用地號及面積詳附表編號2備考欄),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 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9.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共有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 狀」;部分共有人(鄭汶城之繼承人部分)「未繳清鄭汶城之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