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水泥空地及道路,另 有一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門牌之磚造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 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4.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