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曾55921甲

新竹縣竹北市溪洲段538-3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31.2
  • 79 點閱
  • 0 列管
  • 2025/6/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25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1.2
保證金:
6.2
總坪數:
11.1
坪單價:
2.8萬/坪
持分地坪:
11.1 坪
總現值:
20.6 萬
拍後增值:
-10.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竹北市 溪洲段 538-3地號,面積 315 m2,持分 7/60,31.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5/21,總底價 39萬,保證金 7.8萬,坪單價 3.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3)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為雜草地,上有堆放廢 棄磚塊等雜物;部分為水泥空地,上劃有停車格(無編號)。本件係拍賣債務 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5.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新竹縣政府來函,位於新竹縣麻園農地重 劃區範圍內),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6.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2.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3.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竹北市 溪洲段 538-3地號
315 m2 × (7/60) × 5,600 元 - 31.2 萬元
= -10.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28
1拍 不點交
25.9 坪 / 770 萬
2025/6/25
2拍 不點交
6.6 坪 / 76.8 萬
2025/6/25
2拍 不點交
0.9 坪 / 10.4 萬
2025/6/25
2拍 點交
2.8 坪 / 32.8 萬
2025/6/26
特拍 不點交
4.9 坪 / 6.2 萬
2025/7/16
特拍 點交
38.7 坪 / 86.4 萬
2025/6/25
特拍 不點交
5.6 坪 / 143.4 萬
2025/6/18
特拍 不點交
6.1 坪 / 153.1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竹縣竹北市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