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拍賣之三筆土地相毗鄰。另本院於民國87年6月4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 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為空地,部分有種植農作物,其餘部 分則為雜草地。本院復於114年3月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拍賣土地坐落於門牌號碼新竹市湳雅街150巷10之1號房屋前方,目前 係作為停車場使用。惟土地上之停車場設施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使用現 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 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部分園道用地及部 分道路用地、園道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次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 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8.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