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家屬稱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該屋為共有人鄭0彬等籍配偶子女共 同居住使用,另三層有多處壁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 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3.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