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9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現為道路用地。
2.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位於九甲巷附近。地形為不 規則形,地勢平坦。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6.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