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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868地號土地為264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社區大樓基地),2645建號建物為12層樓建物之第9層,附有平面車位:位於B1,編號72號,在場第三人陳OO提出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31日止,月租金新臺幣18,000元,稱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均不清楚。六、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民國114年5月23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40024261號函,經查訪該址之保全人員稱:曾聽說多年前該戶前屋主之親友房客,為撿拾掉落之手機,不慎摔落1樓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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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上述不動產第三人占用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漢114司執字第6634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