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trial報告書記載,142-2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所在社區大樓之坐落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 市場用地,拍賣建物為中式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之第7層樓,,社區名稱為「都會生活」,屋 齡約31年,屬於住商混合大樓,1-2樓為商業使用,3樓以上為純住家使用,社區管理及建物整 體外觀保養狀況尚可,社區大門出入口及車到出入口均位於東光路892巷上,據債務人稱:拍賣 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與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無增建,亦無配置車位,故拍 定後建物得點交。又債務人稱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 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 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 銷拍定。 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7.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