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相對人陳茂文在場稱由伊居住,目前堆滿雜物,陸續整理中,本件 拍賣建物於拍定後點交。
5.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變價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如行使 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拍賣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 承買權。如共有人應買,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