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依現場調查結果,1316建號建物現由共有人二人居住,債務人已無居住,建物屋前、 屋側、屋後有增建即暫編3686建號部分。1309建號為B1平面停車位(入口為機械式升降梯)1 格,編號10號,從以前車位就出租予其他住戶(歐○志)使用,每月新臺幣2,500元,無押 金,已出租約10多年,未簽訂書面租約。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拍賣編號3建物(暫編3686建號)為編號1建物(1316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1316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390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