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莊○熙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依書面租賃契約書記載,第 三人係向債務人及另一共有人為承租,租賃期間自113年9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每月租金 新臺幣13,000元。本院委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至現場訪查及經本院電詢承租 人,承租人表示建物無配附車位,租約到期後,其仍繼續繳納租金承租使用,但未再簽訂 書面租約,亦未約定租期。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308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69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