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79地號土地為柏油道路;46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林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田埂,部分為步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461地號土地領有八德區公所核發
5.
建外使字第00436號、00437號、00438號、00439號、00440號、
7.
建外使字第00682號、00698號等農舍使用執照,供應買人參考。
8.
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