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據在場共有人稱,為其與女友、母親共同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共有人稱查封之建物無上列情事,惟究竟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如有定點交條件者,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其餘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不點交。
6.
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之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隨主建物所有權之移轉併同移轉。共有部分及其他登記事項,均詳如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