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3年2月6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土地有部分為墓地、部分為坡 地。113年10月23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不臨路,為狹長型土地,土地 約位於橄欖園墓園附近,周圍均為墓地。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 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依112年5月2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使用現況為墓地使用,區域主要 聯外道路有內坑路。
5.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7.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