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0年11月22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皆為道路用地;又本院於114年4月7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817地號位內厝路318號旁至青華街5巷1號、2號旁,817─2地號位內厝路263號旁至新富街1號至7號前,819─32地號為青華街5巷,既成道路,821地號位內厝路354號至青華街64號至72號前,971─63地號位於新生街3號至25號前道路(包括新生街2巷、6巷、8巷),973─2地號位於新中街,為既成巷道;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均為道路用地;另據前案鑑價報告稱
3.
821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青華街),817─2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新富街),819─32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青華街5巷),971─63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新生街),973─2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新中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現均作為巷道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0.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