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指封舊20號門牌房屋,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重測前375─4地號土地為雜樹林;重測前375─6地號土地其上有新興路188號(新、舊門牌)兩棟、20號(新、舊門牌)兩棟、無門牌房屋一棟及14之1號一棟(部分占用);重測前375─7地號土地為新興路20號(新門牌)部分占用;重測前375─9地號土地其上有新興路14之1號及舊門牌20號、舊門牌18號房屋各一棟,均部分占用。另據前案112年司執25339號鑑價報告所載,重測前375─4地號土地無臨路。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六、本件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土地、建物一併買受,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又如房屋、土地之共有人不相同時,且均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另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順序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購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及重測前94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其餘坐落在標的土地上之建物等,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除債務人外,其餘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承買順序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次序及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又如建物所有權人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均併同承買,不得僅就土地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6.
本件重測前9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本件重測前375─4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土地使用分區均都市計畫範圍外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