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之3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民族路42巷
2.
15號連棟之房屋坐 落,地上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基準建蔽率80%、基準容積率400%。
5.
本標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民族路42巷11號建物係共有人林正晃 所有,又本件係變賣共有物。故本標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 序如下:1.依民法第425之1條規定,土地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 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又本標僅拍賣土 地,依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地上物所有人即共有人林正晃有優先承買權。2. 土地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 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 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 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若土地共有人有2人以上願 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六、本標拍賣土地上之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僅以門牌號碼民族路42巷1 1號房屋做為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同段69建號,其餘門牌號碼均未辦理建 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查無房屋稅籍資料。拍定後拍定人與地上物所有人間 就地上物坐落基地範圍是否依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依民法第4 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以民事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