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相連,3地號土地現做為人行道使用,4地號土地上有共有人蔡麗 玲所有門牌號碼屏東市復興路12號之房屋坐落,該屋現部分出租予第三人經營 商店、部分由共有人蔡麗玲自行居住使用。地上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均不點交。
2.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3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 部87年6月30日台
3.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規定,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徵 收需地機關係交通部公路總局。4地號土地係商業區,基準建蔽率80%、基準容 積率400%。
4.
本標拍賣土地與地上建物原同為林水旺所有,又本件係變賣共有物。故本 標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1.依民法第425之1條規 定,土地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 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又本標僅拍賣土地,依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地 上物所有人即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蔡麗玲有優先承買權。2.本標拍賣土地之共有 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標拍賣標的全部(即3地號、4地號土 地)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 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若土地共有人有2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六、本標拍賣土地上之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該房屋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又查該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係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蔡麗玲。拍 定後拍定人與該房屋之所有人間就該房屋坐落基地範圍是否依民法第838條之1 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 以民事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