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現為道路,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 段)(107.7.
4.
第二種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 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