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7地號土地上部分鐵皮屋占用(笙宏 汽車服務中心)。另第三人孫O鳳稱為債務人之妹,並表示270建號建物現由其與小孩居住使 用,
2.
四樓增建部分未裝潢(粗胚)。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14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 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 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 自行負責。六、本件拍賣147地號土地上有地上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人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 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就147地號土地土地拍賣,坐落其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70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須無自用農舍,始得應買。投標人須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 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 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 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7.
本件26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另本件僅就
8.
268建號建物拍賣,其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 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 其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