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在場人即共有人董○○之弟弟稱目前由其與配偶居住使用,債務人久未 聯繫未居住於此。經現場測量一樓後方有增建,二樓後方有增建陽台,另增建三樓全部。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債務人未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暫編3201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 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 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