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0月11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8地號 土地係武聖街317之1號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鐵皮屋門口之水池占用,旁側土 地有豢養家禽(雞、鴨等),部分種植有農作物、部分為雜木林。據債權人查 報,武聖街317之1號建物目前為一王姓承租戶使用,其並不知該建物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 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整體開發)」,其 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 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