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7日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 場,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留有少許廢棄物,有電無水,牆壁 有大面積壁癌之情形,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於114年2月26日回覆該址未有發生,並經該分局派員前 往詢問該處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4年2月21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 及報案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2月24日回覆旨揭建築物是否為地震受創之建築物無 相關資料可稽,另旨揭建築物於103年11月4日北工建字第103209374號函核備高氯離子鋼筋混凝 土建築物拆除重建在案。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 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 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 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9.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