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7地號 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中福路68之2號建物全部占用,中福路68之3 號建物全部占用,中福路72之1號建物部分占用,其餘部分為道路、雜木林、農 作物。」。另據前次執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15日函覆937地號土 地其上使用面積測量結果,除上開3筆建物外,尚有一無門牌磚房占用。又依93 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其上登記之建物共兩筆即1575建號(重測前441建 號)、1576建號(重測前442建號),均為農舍。又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3.
上開地上物及農作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9.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2月14日函稱,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 項、農業發展條例第18第4項及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 號函規定,土地共有人及土地上之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其順序以農舍 所有權人為優先。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亦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1.
93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 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 地。
12.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13.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