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明,查封土地上部分有建物(門牌:北勢寮49號)及廢棄豬寮占用,另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拍賣土地部分為空地、道路,部分上有建物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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