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土地為水溝;其 餘土地為魚塭。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
3.
5土地大部分為池塘,其 餘土地均為道路或魚塭間的土堤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 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 點交。
4.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查封之編號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明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8.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