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9地號、62地號土地位於B7552EA45電桿東方10公尺、70公尺處,59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 任何建物及地上物,62地號上有鴿舍1個部分占用,餘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鴿舍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6.
應買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至1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