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9地號、62地號土地位於B7 552EA45電桿東方10公尺、70公尺處,59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 何建物及地上物,62地號上有鴿舍1個部分占用,餘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鴿舍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 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