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8月14日現場指界時,307地號土地為台北市內湖區大湖街202之1號占用,部分雜草林木叢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程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證書。
10.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