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由債權人代理人引導至現場,門牌已經整編為甲后路89巷6號,標的為二樓且頂樓加蓋之建物,一樓格局為一房一衛一廳,二樓格局為兩房一神明廳,後方有增建一房間,頂樓以鐵皮加蓋,有一倉庫,一樓客廳近天花板牆角有滲水痕跡。債務人母親劉○娥在場稱,房子為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之情形,一樓客廳所在土地係債務人向台糖公司承租,搭蓋鐵皮做客廳;債務人稱向台糖公司承租之地號為義里段553─2地號,有繳款收據,惟無租約可提供,並稱建物二樓樓頂漏水致一樓客廳處有滲水痕跡及建物有龜裂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特別變賣,請投標人具狀應買。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本件拍賣土地、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本件拍賣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